以PCT國際申請為基礎的專利保護申請,主要有香港標準專利申請和短期專利申請。
由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也適用於香港,因而根據PCT提出的國際專利申請可以通過指定中國在香港獲得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保護。
(1)以PCT申請為基礎的標準專利申請,應按標準專利兩階段的作法進行。
提出記錄請求的期限:如果該申請國際局是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應在自中國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6個月內;如果該申請國際局是以其它文字進行國際公布的,應自中國專利局公布該申請的日期起6個月內。
提供的資料:由國際局公布的國際申請的核實副本,或由中國專利局公布的國際申請的任何譯本的核實副本;中國專利局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副本;
提出註冊與批準請求的期限:自中國專利局公告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或香港知識產權署的記錄請求的發表日期起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的為準;
(2)以國際申請為基礎的短期專利申請,凡壹國際專利尋求實用新型專利並指定中國,在其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該項國際申請人可就該申請獲得香港短期專利;
提出申請的期限:在該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並在自中國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
提供的資料:中國專利局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副本;國際局公布的國際申請的影印本;國際檢索報告影印本;中國專利局公布的該國際申請的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