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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在進入國家階段時,需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且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中文譯文與原文明顯不符的,該中文譯文不作為確定進入日的基礎。
因此,在制作PCT申請的譯文時,應完全按照原文內容進行翻譯,不應有任何增加和刪減的內容。
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由於代理人的粗心,而導致中文譯文中存在部分內容與PCT國際公開版本不壹致,從而下發補正通知書。在這種類型的補正通知書中,通常容易出現問題的部分在於附圖說明中圖號以及標號、說明書表格中的數字以及化學領域案件中馬庫什類型權利要求可選的基團等。
為了避免這種類型的補正,需要代理人更關註上述容易出錯的部分,從而盡量避免與原文內容不壹致的問題。通常,代理人僅需要將不壹致的內容進行修改來克服這類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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