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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實用性的判斷標準。

答案: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具有如下特征:

實用性,是指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在專利“三性”審查中,實用性的判斷因為不需要依賴專利檢索,所以較為簡單。因此,在專利審查程序中,最先審查實用性,然後再審查新穎性,最後審查創造性。

關於實用性的判斷有如下標準:

第壹,符合自然規律,具有可實施性。例如,永動機因違背了自然規律,因此不具備實用性,不能被授予專利。可實施性並不意味著發明或實 用新型已經在產業上制造或使用,或者已經準備好在產業上制造或使用, 只要基於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客觀分析,認定它具有潛在的制造或使用的 可能性,即可視為具有可實施性。違背自然規律因而無法實施的的技術方 案則不具有實用性。

第二,具有產業再現性。即能夠以工業方式重復制造或實施。例如, 利用獨壹無二的自然條件因而難以重復實施的技術方案,如南京長江大橋等,不屬於具有實用性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第三,能夠產生積極效果。通常,這種積極效果可以表現為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工作和生產環境、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汙染、降低成本等。在判斷實用性時需要註意的是,並不需要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已經產生了這種積極效果,只要具備產生積極效果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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