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的線路(產品)開發,能否像其他企業那樣,在產品的研制、開發上享有“專利”、“商標”之類的法律保護?有關人士指出,是否屬“專利”有著嚴格的界定。可申請專利的產品,必須是與專業技術、自然科學相關的研制、開發成果。而旅行商對某壹旅遊線路的策劃、設計、包裝、促銷,屬於壹種智力活動。“點子”設計,按國際慣例和相關法規,它不屬於專利或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既然“專利”、“商標”等不能對旅行商的線路開發予以保護,那麽有沒有辦法為這些“栽樹”的“前人”討回點“心理平衡”?目前尚無定論。不過可以做些“嘗試”:法律界人士建議,由於服務品牌可以申請商標保護,旅行商可以通過對自己服務品牌的培養,提高其服務品牌的社會認知度,同時將新開發的線路與服務品牌加以“捆綁”,在壹定程度上能夠產生“保護”的效力。北京“胡同遊”的訴訟就是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