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7.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16個月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
8.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安排適當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本人工資的60%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