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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

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主要包括:1。證據調查:受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調查、策劃收集相關訴訟和非訴訟證據;2.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案件;3.被執行人財產去向調查: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匿、轉移的財產和賬目,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4.企業信用調查:商業信用調查、不良記錄搜索、合夥企業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商業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的實地調查。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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