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2、接受外國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3、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辦理金融、保險、財產轉讓、租賃、抵押、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納稅、專利申請、股權轉讓等有關經濟、技術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
4、接受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與調解、訴訟和仲裁活動;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