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有關專利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專利法》(1983) 和《專利規則》(1986),《專利法》於1993,2000,2002,2003和2006年多次修訂。根據《專利法》和《專利規則》,申請人可以直接在馬來西亞境內申請專利,壹經註冊,專利在馬來西亞全國有效。
1989年1月1日,馬來西亞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2006年8月16日,馬來西亞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專利合作條約加入書,此後,馬來西亞正式加入專利合作條約。
故國外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巴黎公約和PCT(專利合作條約)途徑在馬來西亞申請專利或在PCT申請三十個月內進入馬來西亞國家階段。
上一篇:華為P50系列相機參數曝光:首款索尼IMX800傳感器。下一篇:氣墊bb呼吸,歐蕙,赫拉,蘭芝哪個好更適合幹性皮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