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銷售他人專利產品,構成侵權。但是賣家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出售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立即停止銷售專利侵權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