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和第二款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在中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被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記載於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同於或者近似於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者在中國公開使用的外觀設計,並且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