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第181條規定:如果有關政府機構的負責人認為因授予專利證書而公布或發表某項發明可能有損國家安全時,應通知專利商標局對該發明進行保密,扣發專利證書。如果專利商標局局長認為因授予專利證書而公布或發表某項發明可能有損國家安全時,應將該發明的專利申請書送交原子能委員會、國防部部長及總統指定的機構的負責人檢查。如果他們認為可能有損國家安全,應該通知專利商標局局長對該項發明進行保密,在國家利益需要的期間內扣發專利證書,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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