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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審查流程

現行《美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植物專利,保護期均為自申請日起20年。

《美國專利法》第111節(35U.S.C§111)對專利申請作了明確規定:專利申請應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書面申請文件;應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各項相關費用。故美國專利申請構成的四大要素是:壹、說明書(即對發明創造的說明和至少壹項權利要求);二、附圖(如果需要);三、誓詞或聲明(通常由發明人簽署);四、費用(法定應繳的各項費用)。其中,前兩個要素是能否獲得申請日的基本條件。

USPTO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申請 → USPTO受理部門接收,確定收到日並給出申請號 → 由申請部門進行形式審查並確定申請日,完成文件處理和數據采集,同時由權利轉讓部門處理涉及權利轉讓事務 → 分類 → 按分類號將申請分配到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審查和檢索2)實質審查3)申請人答復4)再次審查5)作出最終決定等內容 → 對決定不服的可向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提出上訴。

《美國專利法》在1999年修訂之前規定,專利申請在授權之前不予以公布,由USPTO負責保密。為與《關貿總協定》保持壹致,1999修訂後的《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應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布,申請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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