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屬於格式或者手續方面的缺陷,壹般可以通過補正消除缺陷;明顯實質性缺陷壹般難以通過補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數情況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屬於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申辯和陳述意見。
(3)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補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修改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4)答復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壹般補正形式問題或手續方面的問題使用補正書,修改申請的實質內容使用意見陳述書,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意見,進行申辯時使用意見陳述書。
(5)答復法律手續類通知書時,除了消除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還應當重新提交相應的法律手續文件。例如:答復著錄項目變更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時,除了按照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外,還應重新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未繳納或繳足變更費的,繳納變更費的同時應當重新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答復辦理恢復手續補正通知書時,應當消除權利喪失的原因,並重新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