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藝術作品的出版和展覽,無論是在繪畫專欄還是在報紙上,都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必須從原作者處取得相關的展覽權。未購買作品版權不得展出,原作者可以起訴侵權。
(三)改編原創作品的權利。如果要在原著的基礎上改編美術作品,壹定要和原作者溝通,哪裏改,改什麽,改後的用途。在征得原作同意並與原作簽訂作品版權轉讓後,可以在允許改編的範圍內進行相應的改編,不能違背合同內容任意改編。
(4)藝術作品的外觀權,藝術作品的抄襲可以是整部作品的外觀抄襲,大部分抄襲,小部分抄襲。為作品申請外觀專利可以保護整部作品的外觀結構,未經原作同意,任何人不得抄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 *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