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l .《巴黎公約》第四條A款(1)規定:“任何人或權利繼承人在本聯盟任何國家正式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註冊,在自最初申請日起的壹定期間(稱為優先權期間)內,要要求外國優先權,必須滿足下列條件。a .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壹次申請的日期,第二次或第三次申請的日期不能作為要求優先權的依據。b .優先權僅適用於發明創造專利第壹次申請的內容。c .在外國第壹次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申請的申請人是同壹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同壹申請人包括申請人權利的繼承人。d .申請必須在優先權期限內在中國提出(發明和實用新型在國外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起65,438+02個月內,外觀設計起6個月內)。2.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在12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並以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為基礎向國務院提出申請。主張國內優先權時應註意以下問題:a .後申請國內優先權的申請人與先申請的申請人是同壹人。“同壹人”包括申請人的繼承人或繼受人。b .國內優先權的規定僅適用於發明或實用新型,不適用於外觀設計。c .與外國優先權壹樣,國內優先權可能需要壹個或多個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要求國內優先權的,在先申請在提出後壹申請時視為撤回。e .要求多項國內優先權時,可以將幾項並列組合起來要求國內優先權;不可能在縱向相互依存的基礎上要求國內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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