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實施條例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規定如下: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在圖書、報刊上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教授出版其書畫作品取得的收入,顯然屬於個人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其作品取得的收入,不屬於提供著作權取得的收入。因此,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非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作者公開拍賣(競價)自己手稿的原件或復印件取得的收入,屬於使用著作權取得的收入,應當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稅。
如果教授發表的書畫作品明確屬於轉讓著作權取得的收入,那麽就應該按照稿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定額或定額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按固定比例扣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相應稅額按規定減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