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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領域的發明創造不能授予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訂)第二十五條規定:

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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