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的。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是為了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給予制造和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壹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先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