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性”是指專利產生的效果或結果應該對人或人類社會產生影響。無用的發明(如違反自然規律的永動機)和違反公共道德的發明不能申請專利。實用性還包括充分描述或披露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說明書必須對相關發明進行充分描述,提供明確的信息以便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制造和使用該發明,同時披露該專利的最佳實施方案,但即使沒有披露最佳實施方案,也不影響該專利的有效性。
2.新奇
專利保護“新穎”的發明。申請日以前在國際上已經發表,或者已經取得專利,或者已經公開使用、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或者他人已經提出專利申請並記載在後來發表或者推定發表的專利文獻中的發明,不能授予專利。但是,在專利申請日前1年內由發明人本人或者直接或者間接從發明人處獲得該發明的人公開的,不喪失新穎性。
3.非明顯性
如果專利申請中的發明與專利申請時的現有技術的區別對於相關領域的壹般技術水平的人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那麽該發明不能被授予專利。
根據美國法典第35篇第154條,專利權人享有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和進口該專利發明的專有權。如果有關發明是方法,則享有專利方法的專有使用權和使用、進口、銷售或許諾銷售用該方法生產的產品的專有權利。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權利人需要在取得專利權後的第3年、第7年、第6年+01.5年繳納維護費,否則權利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