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壹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關於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預審。
5.反壟斷
6.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