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學發現;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4.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5、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6.動植物品種,但當事人可以對動植物的生產方法提出專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