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若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二、主觀是善意的。
但是若權利人反證證明使用者未支付對價或對價明顯不合理,則不符合免除停止侵權的構成要件,使用者仍應承擔停止使用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七十七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