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亞外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審查、授予尼日利亞外觀設計專利權,尼日利亞是《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的成員。尼日利亞曾經是英國殖民地,法律制度上受英國法影響很大,1960年尼日利亞獨立後,1970年,尼日利亞政府頒布了《專利與設計法》,這是尼日利亞歷史上第壹部正式頒布的專利法令。1990年,尼日利亞政府對1970年《專利與設計法》進行了修改,也是尼日利亞現行的專利法,主要由專利、外觀設計和兩個附件組成。
根據尼日利亞《專利與設計法》 ,可申請專利的發明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第壹,它是新穎的,是經過發明創造性的活動而產生,具有工業上的可運用性;第二,它構成對已獲得專利的發明進行改進,是新穎的並經過發明創造性的活動而產生,具有工業上的可運用性。該法同時規定了不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例如,動植物品種或基本上用生物學原理產生動植物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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