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予減緩專利費用;已經減緩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繳;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
(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的數量;
(四)建議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建議全部或者部分追還;
(五)建議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采取行業自律措施,必要時建議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根據《專利代理懲戒規則(暫行)》的規定給予相應懲戒;
(六)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