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宣告程序或者復審程序中口頭審理通知書的回執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他表示打算參加口頭審理,應寫明參加口頭審理的人的姓名。需要指定已經作證的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口頭審理通知書的回執上寫明,寫明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職業)和需要證明的事實。
每壹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加口頭審理的人數不得超過四人。如果收據上註明的口頭審理參與人數不足四人,可在口頭審理開始前指定其他人參加口頭審理。如果有壹個以上的當事方參加口頭聽證,它應指定其中壹個當事方作為第壹個發言人作主要發言。
當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委托其專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出庭。
當事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該機構應當委托專利代理人參加口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