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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繼承問題

農村房屋是農民私有財產,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可由繼承人繼續使用。

農村房屋的繼承問題。依據《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關於宅基地的使用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因為宅基地不是農民私有財產,不能繼承。按《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的規定,農村房屋繼承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登記機關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中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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