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這壹特定身份而取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處置宅基地。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屬於公民個人,可以繼承。對於已經繼承房屋但尚未確權的宅基地,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的規定:“已經擁有宅基地的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可以按規定登記發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當註明“權利人是原農民集體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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