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作物品種權轉讓的規定是:1。國內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或品種權時,屬於職務育種,需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中央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農業部批準;非後育種,直接報農業部審批。2.國有單位轉讓中國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行政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三條授權項目承擔者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主要由財政資金支持的育種成果轉讓許可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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