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版歐洲專利條約,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時,權利要求項數的多就會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同時,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的認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權利要求書。因此,提交專利申請時以首次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為準,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的,以進入時或進入後提交的根據通知修改的權利要求書為準。2012年4月1日以後,權利要求附加費規定為,權利要求超過15項後的每壹項權利要求費用為225歐元,超過50項後的每壹項權利要求費用為555歐元。如果權利要求為18項,超過15項的權利要求為3項,就會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675歐元。因此,從費用方面考慮,建議將權利要求的項數限制在15項以內,或者盡量限制超過15項的權利要求的數量,以節省費用。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新的規則,可以將說明限制權利要求項數的原始權利要求書附加在說明書的最後。這樣既可以節約費用,又能夠作為後續根據需要進行修改的依據。同時,如果將權利要求的全部內容寫入“發明內容”部分並做簡單說明,則可以不必將權利要求書附加在說明書之後。另外,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時,可將多項權利要求以“優選”的形式歸納在壹項權利要求中,從而減少權利要求項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