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疑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抵觸申請。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二、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抵觸申請。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