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眼鏡來自專利權人允許的合法正規渠道(比如正常從廠家或正規商家購買),此時作為道具出現的眼鏡不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
第二,眼鏡來自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抄襲的廠家或商家的渠道,但拍攝電視的人並不知道廠家或商家侵權的事實。此時作為道具出現的眼睛侵犯了專利權人的權利,但只要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停止使用,就可以不追究侵權責任;
3.眼鏡來自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抄襲的廠商或商家的渠道,制作電視的人知道廠商或商家侵權的事實。此時作為道具出現的眼睛侵犯了專利權人的權利,應當追究制作電視的人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