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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培訓期間的畢業設計和項目實習的知識產權成果全部歸甲方所有是否合理?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協商確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如果學生畢業設計和項目實習的知識產權在培養期間歸甲方所有,那麽這個協議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但需要註意的是,知識產權的歸屬需要符合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則。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創作者,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同樣,根據專利法,發明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利權,有權選擇將專利權授權給他人。

因此,在確定知識產權的歸屬時,雙方應遵循契約自由原則,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協商壹致。雙方可綜合考慮培訓期間學員的投入、甲方提供的資源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等多種因素,據此確定知識產權歸屬方式。

請註意,這只是壹個籠統的回答,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合同文本和法律法規來分析。如有特殊情況或具體合同,建議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獲取準確具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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