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保密為好。采取技術秘密的方式,不存在各種報批、審查、繳費的手續,有可能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其弊端有於:保密難度大,存在很大的風險;采取專利保護方式在於有法律保護,弊端在於:存在各種報批、審查、繳費的手續,對於侵權取證難度也較大。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二、 將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