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十條國徽可以用於下列證件和執照: (壹)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和執法證;(2)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批準證書、資質證書、權利證書;(三)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護照等合法出入境證件。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以國徽為核心圖案。公民可以在莊嚴的場合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懷。
第十三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已獲專利的設計或者商業廣告;(2)日用品及日常生活的陳設及安排;(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