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銷售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舊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壹、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
第二,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確保使用廢舊商品;
第三,出售價格不超過商品的原值。
其中壹個條件不符合增值稅減半征收率為4%的要求。
3.企業銷售其征收消費稅的舊機動車、遊艇、摩托車,銷售價格超過原值的,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售價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4.銷售不動產(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