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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讓專利的納稅問題

壹、企業轉讓專利權,可以免征營業稅。

1、根據“財稅字[1999]2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將認定後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把轉讓費的部分給發明專利的員工,屬於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要按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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