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而免交增值稅需要滿足:
壹是技術內容與技術轉讓密切相關,是為技術轉讓而實施的售後服務,即技術轉讓合同中應該包括相關的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的條款;
二是形式上這部分技術咨詢或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的價款是開在同壹張發票上的。只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技術咨詢與服務才能享受免稅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