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當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
人民法院確定擔保範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條 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