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妳可以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的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