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