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所謂“明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已經確切地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
所謂“應當知道”,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事實可以推斷其應當知道。如公開銷售和使用侵權產品;《專利公報》已經公布了他人的專利申請文件等。
在專利管理部門調解的專利糾紛中,多數情況下以某壹法律事實出現的日期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比如從授權公告之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告中公布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知道的條件。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關註專利公告中的信息,及時行使權利主張權,避免因時效延誤而造成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專利權人未支付適當的使用費的,請求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