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鄭州市XXXXXXXXXXXXX商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者:XXX,聯系電話:
XXXXXXXXXXX。
被答辯人:廣州XXX文具禮品有限公司,統壹社會信用代碼9X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聯系電話XXXX。
因被答辯人廣州XXX文具禮品有限公司訴我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壹案,現答辯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壹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