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十九、 第六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並處以罰款。”本決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的規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決定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準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到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