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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給制定女人壹項特權,為何被後世禁止?

現代社會男女平等,然而在過去古代,男性地位遠遠高於女性,男子三妻四妾也很平常,但在秦始皇時期,秦始皇卻為女人制定了壹項特權,那就是“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意思是如果贅婿出軌,妻子有權殺死自己的丈夫,不受任何懲罰。後來後世之人覺得這壹特權對男性很不公平,在西漢時期就被禁止了。

秦始皇為何要制定這壹特權呢?這與當時的時代背景有關。當時秦國人們壹起生活無男女之分,壹大家子生活在壹起,壹些諸侯有些看不起,於是在商鞅變法中明確的規定孩子成年之後必須分家,要不然就加稅,而這個成年的區分就是是否娶妻。而在秦國也有著兩種娶妻方式。壹種是富人的方式,壹種是窮人的方式。

富人娶妻,父母要給兒子拆分家產,蓋房子買家具,買下人,最後三媒六聘去娶親。最後分家。這壹過程需要花很多錢,所以窮人是沒辦法達到這壹標準的,因此那時候窮人男子會入贅有錢的女子家中,入贅之後要在家中做家務,幹任何瑣碎的事情,家庭地位只比下人高壹點,而且社會地位也非常低,唐朝顏師古曾言及贅婿為:“言其不當出在妻家,亦猶人身體之疣贅,非所應有也。”

那時秦始皇就為家有贅婿的女子制定了特權,女子可殺死自己出軌的丈夫,後來因為實在對男性不公平,並且人的生命不應該就這樣被奪去,因此後世禁止了這壹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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