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的工商稅包括鹽、茶、礦等,既征稅又有專賣收入。
清前期鹽稅收入較多,鹽法主要采取官督商辦、官運商銷、商運商銷、商運民銷、民運民銷、官督民銷、官督商銷等7種形式。各省鹽政,多由總督巡撫兼任,還有都轉運使、司運市、鹽道、鹽課提舉司等,官制比較復雜。
清前期的鹽法種類雖多,但行之既廣而且久的是官督商銷,即引岸制,也稱綱法。綱法規定竈戶納稅後,才允許制鹽。所制之鹽不能擅自銷售。
鹽商納稅後,領得引票,取得販運鹽的專利權。稅收管理機關將運商的姓名,所銷引數、銷區在綱冊上註冊登記。
清鹽引岸制本沿襲前代鹽法,只是在清代更加成熟。所謂“引”,是鹽商納稅後準許販運的憑證。由戶部頒發的稱為部引。所謂“岸”,是指銷鹽區域,即引界、引地,是專賣地域之意。
清代初期的鹽稅較輕,主張蠲免,後來的稅額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