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書中有多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壹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不得有插圖。除非絕對必要,否則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如圖所示”等字樣。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這些標記應當放在相應技術特征之後的括號內,以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應被解釋為限制權利要求。
第三十四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可以作為壹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兩項以上屬於總的發明構思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聯系,並且包含壹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