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投資不合法。理由:趙以勞務投資不合法。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築物、設備、原材料或其他物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不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在公司內分享。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的,應當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經相關驗資機構驗證。第二,公司執行董事和監事的選舉符合法律規定;第三,首先應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評估、保管、變賣、分配所需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報酬,委托註冊會計師、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金;第三,繳納所欠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公司的債務;最後,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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