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1、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以及服務業勞務;
2、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形成的收入;
3、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4、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上述不動產的工程。
增值稅應稅範圍中的“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將自產的或者委托加工後收回的貨物用於以上這些項目,雖不滿足有償轉讓所有權的條件,但根據規定也要視同銷售貨物,需要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