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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有什麽區別?申請的條件是什麽?

基本概念: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必須是實物,發明可以是方法、工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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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以上是關於專利基本條件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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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和審查的區別

實用新型專利不進行公布或實質審查,僅進行初步審查。只要不是和現有專利完全壹樣的,基本都會很快通過,申請過程壹般需要6-8個月左右。

發明專利將被公布和實質性審查。在公布階段,如果有人提出異議,或者在實質審查中發現與現有專利或技術有相似之處,沒有明顯的創造性特征,就會被要求修改,甚至被駁回。申請過程壹般需要三年時間。

具體的申請審查程序參照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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