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專利權恢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專利權恢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請求專利權恢復請求書"並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相應的恢復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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